2011年第10期(总第221期)

发布时间:2011-09-21 00:00:00

(接上期)
  二、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职能错位。按照受益性原则,农村中的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应该由中央政府提供,地方性的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提供。而实际上,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的界定不够明确,本该由政府提供的,政府或是不愿提供,或是无力提供,造成农村公共产品的严重短缺,政府失灵政府缺位。中央政府把有些事权下放的过低,县乡政府的事权大于财权,承担着许多应由上级政府承担的支出。如农村基础教育、计划生育是全国性公共产品,但目前主要由县乡政府以及村级负责。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的投资比例中,中央政府只负担2%,省和地区负担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