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16期(总第251期)

发布时间:2012-12-11 00:00:00

          关于京津冀都市圈一体化进程中的制度创新思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提出,打破行政区划的局限,促进生产要素在区域间自由流动,引导产业转移,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可以说,这为京津冀一体化指明了方向。但是,在我国现阶段要真正打破地区割据,加快一体化进程,必须要构建一整套促进一体化的新体制和新机制来保证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产业的自主转移,形成区域间相互促进、优势互补的互动机制和合理的区域发展新格局。

一、京津冀都市圈一体化制度创新的关键是体制机制创新

当前我国现行的党政官员政绩评价机制,是以一级行政区内的GDP和财政收入作为主要标准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区域间实现一体化的障碍,主要在于跨区域产业转移和城市功能疏散的阻力很大。因此,京津冀一体化的关键是建立行之有效的政府间区域协调机制。在这方面,京津冀已采取相应行动,如20042月,在国家发改委的协调下,京津冀有关部门在廊坊市举行会议,达成了“廊坊共识”;北京市在其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提出要创新京津冀地区的区域合作机制,推动区域合作的发展;在京津塘科技新干线论坛上,北京和天津通过磋商,宣布了8条战略合作措施;河北省委、省政府在北京方面提出“27”城市框架 (北京、天津加廊坊、保定、唐山、秦皇岛、沧州、张家口、承德)的基础上,增加了省会石家庄,并要求相关城市